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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湄洲湾火电运营分公司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2 生效日期: 2004-03-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函[2004]69号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请求解决湄洲湾火电运营分公司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函》(闽电社保[2004]2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湄洲湾火电运营分公司系省电力公司派出机构,其职工的养老关系在省公司,养老保险费由省公司统一集中向省地税局直征分局申报缴纳。2001年多缴的100万元养老保险费,可在2003年汇总缴纳中予以抵扣。相关具体事项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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