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通[2003]9号
2003年1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03〕55号文件,批准我市征用集体土地3.0060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规定,现将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二、征用土地位置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东、郑中公路南。
三、被征用土地村及面积
管城区南曹乡东尚杨村3.0060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管城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间为2003年3月3日至2003年3月14日。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