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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操作规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1 生效日期: 2002-06-0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卫[2002]15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附件: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操作规程 
 
 
2002年6月1日 
 
  附件: 
 
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口岸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方便正常往来,更好地为出入境人员服务,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现场的设置 
  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现场要设置卫生检疫宣传栏(柜或台)和告示板,具体内容如下: 
  (一)入境现场宣传栏(柜或台)和告示板或电子显示屏的内容(中英文对照)。 
  1.《中国入境检验检疫须知》; 
  2.WHO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其他传染病疫情暴发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黄热病的卫生检疫要求;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卫生检疫的公告。 
  (二)出境现场宣传栏(柜或台)和告示板或电子显示屏的内容(中英文对照)。 
  1.《中国入境检验检疫须知》等出境人员须知信息; 
  2.WHO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疫区及国际传染病疫情通报; 
  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卫生检疫的公告; 
  4.WHO和有关国家对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要求及推荐用药。 
  二、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 
  (一)准备工作。 
  1.检疫人员应于入境人员到达前15分钟进入工作岗位; 
  2.检疫人员应随身携带对讲机,随时与登机(轮或车)检疫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入境人员的人数、健康状况,以及是否已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等情况; 
  3.检疫现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空白“入境检疫申明卡”,以供入境人员现场填写; 
  4.检疫人员应准备好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所需的各种器具、材料,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单证表格等。 
  (二)查验“入境检疫申明卡”。 
  1.检疫人员要认真查验入境人员填写的“入境检疫申明卡”上的有关项目,同时对入境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健康询问。 
  2.发现入境人员有发热、皮疹、黄疸、出血、淋巴腺肿大、咳嗽、呕吐及腹泻等症状时,要及时进行医学检查、检验和流行病学调查。 
  3.发现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时,应按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4.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阻止其入境。可以采取立即监护出境或搭乘最近航班(船舶或车辆)监护出境的措施。 
  5.对携带的特殊物品,按《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6.对携带骸骨入境的人员,要求携带人出示有关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实施卫生处理。在签发骸骨入境许可证后予以放行。 
  (三)查验“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1.对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要求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必要时查验旅行证件,了解其旅行史以及健康状况; 
  2.对来自黄热病疫区但未持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可以对其实施从离开感染环境之日起6日的留验; 
  3.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查验的其他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 
  (四)发放“就诊方便卡”。 
  1.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传染病疫区的人员,可根据流行病学情况和医学检查结果,发给“就诊方便卡”(见附一); 
  2.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出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 
  (一)准备工作。 
  1.检疫人员应于交通工具离境前规定的时限进入工作岗位; 
  2.应准备预防接种疫苗及接种设备,并熟悉国际预防接种证书的签证方法; 
  3.准备传染病预防宣传资料和国际旅行保健药品; 
  4.熟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的现行疫区分布。 
  (二)查验预防接种证书。 
  1.检查前往黄热病疫区中国籍人员的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者,建议进行黄热病预防接种; 
  2.根据旅客前往国家的需要,查验相应的预防接种项目,如未办理,建议补办。 
  (三)医学观察、健康询问和咨询。 
  1.对出境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和健康询问,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应阻止其出境,并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实验室检查或隔离治疗。发现普通病人应及时采取医疗保健措施。 
  2.为出境人员提供有关健康咨询、宣传资料和国际旅行保健服务。 
  (四)其他。 
  1.对携带的特殊物品,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2.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籍人员实施监护出境,监护工作到患者登上交通工具,并向交通工具负责人提供患者的有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四、统计、汇总和上报 
  (一)快速反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出入境人员检疫查验中发现的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要及时上报。 
  (二)统计:口岸局要对每天入境人员填写的《入境检疫申明卡》和查验情况,如:申报和查验发现的疾病症状、禁止入境疾病、携带特殊物品,以及查验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等进行统计,并按月上报直属局。 
  (三)汇总:直属局应每月对分支局的报表进行汇总,并填写《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月统计表》(见附二)后,由主管领导审核和加盖单位公章。 
  (四)上报:直属局应在每月初第5个工作日之前将《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月统计表》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五、出入境卫生检疫人员岗位守则 
  (一)依法检疫,严把国门,忠于职守,勇于负责,认真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 
  (二)熟练掌握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规范以及WHO/IHR(国际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施检,执法必严。 
  (三)从事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职称资格。 
  (四)正确处理把关与服务的关系,对来自疫区或发现传染病染疫或染疫嫌疑人员,要及时诊断、及时治疗、及时隔离、及时控制,严防传染病传入。对来自非疫区或未发现有传染病染疫或染疫嫌疑人员,要简化手续,提高通关速度。 
  附: 
  一、就诊方便卡(略) 
  二、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月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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