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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31 生效日期: 2000-10-3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0]9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计划生育工作丝毫不能放松。《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中明确指出:“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等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为了全面落实“决定”精神,认真抓好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是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接受当地政府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年初,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要同法定代表人签定计划生育责任书,由法定代表人承担本单位实现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责任。年终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要对法定代表人履行计划生育责任书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任用奖惩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二、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做到工作指标、经济指标、计划生育指标一起下达、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确保本单位完成年度人口控制计划。 
  三、法定代表人要加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专职或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内部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计划生育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法定代表人应在其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之日起的15日内,将该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资料移交给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五、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奖励、处罚政策。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给予依法处理。负责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奖励优待政策。 
  六、法定代表人要重视人口素质的提高,要注重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更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七、法定代表人不履行计划生育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除以上各项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还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新经验,真正体现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的两个转变,使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在各类企业、事业和各种社会组织中得到落实。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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