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营政发[1998]23号
总则
一、为了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属尽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求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政府是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全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市政府在市委的领导下,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执宪法法和法律,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政府对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市政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四、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依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事业和行政工作,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
规定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领导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范性文件。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六、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七、依法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献策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建设事业。
九、保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十一、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有关办公室主任。
十二、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十三、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五、市长出国访问和出市执行公务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简称常务副市长,下同)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六、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七、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和有关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室会议制度。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和有关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经济形势,总结半年或全年工作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至三次,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人员列席会议。
二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需报请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政府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