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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4-09 生效日期: 1979-04-09
发布部门: 江苏省革命委员会
发布文号:
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国务院和林业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近来发现有些地方任意猎捕和收购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这种情况必须制止。为了切实搞好野生动物的保护、利用,现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明确保护动物的范围。林业部《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对我国野生珍贵稀有动物分为三类加以保护。我省列入国家第一类保护动物的有白鳍豚(白鳍、白旗)、扬子鳄和丹顶鹤(仙鹤)三种;列入第二类保护动物的有鸳鸯(匹鸟、官鸭)、朱□(朱鹭、红鹤、朱脸□鹭)、大天鹅(黄嘴鹅)三种;列入第三类保护动物的有獐、江猪(江豚、海猪、海豚)和大鸨(地□)三种。定为一、二类保护的动物,严禁猎捕。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猎捕的,一类保护动物须经林业部批准,二类保护动物须经省农林局批准,第三类保护动物,也要在保证不破坏资源的情况下严加控制。各地商业、供销、外贸、园林等部门不准收购国家第一、二类的保护动物。国家第一类的保护动物及其标本,未经林业部批准,不得交换。 
  二、认真贯彻“护、养、猎并举”的方针,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允许猎捕的野生动物,各地林业部门应会同商业、供销、外贸等有关部门,积极组织狩猎生产,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展狩猎事业,支持国家建设和外贸出口,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 
  三、加强领导,搞好宣传教育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是一项新的群众性的工作,各地要在做好组织管理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群众都能了解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意义。各地国营林场、农场、牧场、渔场和有狩猎动物资源的社队,都要把所辖范围内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好。驻军和工矿企事业等单位,也要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责任担当起来。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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