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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定期报送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1 生效日期: 2003-04-21
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煤安监司办字〔2003〕8号
煤安监司办字〔2003〕8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24号)精神,为及时了解各地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动态,掌握工作进度,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便于指导和推进评估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评估任务,现就定期报送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组织实施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定期上报工作。 
  二、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由《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进度统计表》(表式见附件,也可登录国家局网站下载,网址://www.chinacoal-safety.gov.cn)和《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分析报告》组成。 
  评估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工作的总体进展情况及综合分析。 
  2.评估工作中好的典型和经验。 
  3.评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对下一步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评估过程中的监察执法情况(包括发现的重点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下达各类执法文书及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乡镇煤矿安全管理建议情况)。 
  三、请各单位于每月10日前用电子邮件向国家局监察二司报送上月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根据目前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地从6月份开展报送,并将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一并上报。国家局监察二司电子信箱:mjes@chinacoal-safety.gov.cn。 
  四、结合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各地区要建立乡镇煤矿安全基本情况档案。国家局已编制了相应的表格和软件,将于5月底前下发至各省(区、市)。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于明年1月底前将辖区内乡镇煤矿安全基本情况数据用光盘或软盘报送国家局监察二司。 
  附件: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进度表(略tbd280(e).xls)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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