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交纳《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5 生效日期: 2001-03-05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药监市函(20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和我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
  我局统一印制了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已按各省(区、市)换、发证工作需要,将
  已经印制好的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单位、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
  证》发运到你局。请你局接本通知后,尽快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印制工本费(包括正
  本、副本、副本封皮,每套9.00元)汇至我局。
  收款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资金管理处
  开 户 行:北京市工行西直门分理处
  帐    号:02000650090221022-43
  项    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联 系 人:王志刚;电话:68313344-090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司
二○○一年三月五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