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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打深井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12-01 生效日期: 1982-12-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我省地处黄土高原,水资源贫乏。近几年来,由于管理不统一,地下水开采无计划,乱打深井,致使局部地区地下水大幅度下降,甚至地面下沉,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省人民政府曾三令五申要求严格控制打深井,但许多国营和集体单位,无视政纪,不经批准仍在任意乱打深井,加剧了地下水资源的破坏。为切实保护我省有限的地下水资源,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特通告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在地下水超采地区、重要泉域补给区,严禁打深井。 
  二、打深井必须经当地水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开采提取深层地下水,应一面立即停止施工,一面向水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补办手续后,方可继续动工。 
  三、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如仍擅自乱开、乱采深层地下水者,决情节轻重,给予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经济制裁,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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