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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和民营企业无证房产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0 生效日期: 2006-01-20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综[200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促进集体、民营企业的体制创新,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努力营造宽松的改革和发展环境,现就解决严重制约企业发展的无证房产(包括农民的房产)、土地(包括农民宅基地)及其流转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集体企业长期占用的农村集体非农用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土地纠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可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财政局、城市规划局、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加共同制订工作方案,上报省政府批准征用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用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O04]14号)有关规定缴纳;征地各项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其中市政府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可由其自主决定以投入方式再注入企业。 
  二、集体、民营企业占用国有土地,权属明晰并符合办理初始登记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给予补办初始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集体、民营企业间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由转、受让双方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土地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办理转让及更名过户手续。 
  四、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尚未办理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国有土地更名过户的,经市发改委审批确认改制改组实施方案,由市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分别参照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办法给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五、经批准改制改组的集体企业,1999年12月31日前在厂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竣工的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无证房产,由企业提出申请,市房产住宅局牵头,市建委、城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采取会签的方式,参照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办法,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六、民营企业改制改组,1999年12月31日前在厂区内建设竣工的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无证房产,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建委组织技术鉴定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后,由市房产住宅局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七、集体、民营企业动迁返还的无证房产,由企业提出申请,市房产住宅局依据房屋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给予补办房屋所有权证;民营企业通过交易获得的在国有土地上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而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由企业提出申请,市房产住宅局按交易行为给予补办过户手续,其中对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获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无证房产,先由被兼并或购买的国有、集体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有关政策补办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八、农村村民对其取得的宅基地可以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授权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对其经批准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可以提出申请,由市建委委托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九、集体、民营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关于房产、土地更名过户有关契税政策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有关规定的,按照政策办理减免契税。 
  十、集体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关于房产、土地更名过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费,按照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办法收取。关于农民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除收取工本费和登记费外,不得违法收取其他费用。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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