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3)司公字第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处:
外交部领事司(83ぉ领认转字第180号转办单转来广西防城各族自治县司法局给南宁市公证处的信一封,以及谢应忠为其弟谢绍勇申请更改出生地的两封信和附件两件。经研究,我司认为,公证处一般不能证明发生在域外的事实。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谢绍勇申办在越南出生的公证书,可在查实不是在我国出生,又无在越南以外第三国出生的可能性以后,由有关证人发表声明,证明其出生在越南,尔后,公证处证明当事人在声明书上签字盖章属实。
(下略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