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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召开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电话会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3 生效日期: 2003-08-13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安监管传真[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以下简称国家局) 定于2003年8月15日10时召开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电话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传达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通报山西省大同市杏儿沟煤矿“8.1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和近期发生的煤矿透水事故,安排部署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动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企业等各方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贯彻执行国办发58号文件,强化责任制,严格管理,严加防范,坚决遏制特大事故频发势头。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设在国家局电话会议室;在各省会城市、有条件的产煤市(地)、县(市)和国有煤矿设分会场(均由国家局统一安排接线)。 
  三、出席人员 
  北京主会场:国家局领导同志及国家安全监察专员、各司(室)和有关在京直属单位负责人;在京有关中央管理煤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部门负责人。 
  各地分会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管理部门全体人员;各产煤市(地)、县(市)政府主管煤炭工业的负责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煤炭管理部门全体人员;各国有煤矿副矿级以上有关负责人。 
  四、具体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局提供的分会场名单(附后,系各省以前提供)组织会议,如需更改分会场,请传真报送国家局值班室。传真电话:(010)64237417,联系电话:(010)64214613、64463100。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通知各产煤市(地)、县(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煤炭管理部门及各国有煤矿组织相关人员,在当地分会场或就近参加会议。 
  (三)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通知所属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当地分会场或就近参加会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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