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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5 生效日期: 2007-11-15
发布部门: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吉安委办字[2007]28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7年11月8日14时57分,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干气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目前事故调查工作正在深入进行。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加强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做好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目前,我省各地经济发展较快,项目投资力度加大,化工行业生产和建设速度加快,安全生产问题凸现。各级政府要站在政治高度,切实重视和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摆正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特别注意防止重经济发展,轻安全防范;重项目建设,轻隐患治理的问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对安全生产都不能麻痹大意,疏于管理。当前,进入冬季生产,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不尊重科学规律,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的行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确保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
  各地要认真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7]27号)、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07]79号)要求,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在前一阶段专项行动“回头看”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更加扎实认真、持续深入地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突出查大隐患,防大事故,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的企业,要进行再检查、再补课。认真深入开展反“三违”工作,松原“11?8”事故存在严重的“三违”问题,各地要深刻汲取教训,按照“反三违、压事故、查薄弱、建制度”的要求,把反“三违”作为当前化工企业安全监管的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肃查处违章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三、认真落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监督企业摆正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治理,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健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深刻汲取松原“11?8”事故的沉痛教训,在产能扩张、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同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机构、人员、资金、培训、管理五落实。对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要落实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安全职责,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及时排查整改隐患,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全面检查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动火作业,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采取有效监护措施,防止因动火引发事故。同时要针对冬季气候寒冷、温度低的情况,加强安全巡护,做好相关设备和装置的保温防寒等工作。
  四、加大力度,强化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对本辖区的化工企业要摸清底数,掌握其安全生产状况,明确本地区重点监管的企业,开展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投入、危险源监控、隐患整改、关键岗位责任制、主要设备设施安全维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情况。要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监督指导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排查治理重大隐患等工作。对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有毒、有害气体等关键部位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督促企业立即排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切实抓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工作
  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各地要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排查和清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07]209号)部署,认真普查本地区在建和拟建项目的情况,建立档案,分类监督。对未经设立安全审查的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设立安全审查手续;在设立安全审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予以取缔;对未经验收审查和试生产(使用)备案的试生产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止试生产活动。
  六、加强企业化工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和试车安全管理
  企业必须选择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电、油、汽等系统配置、厂区生产单元布局和物料运输设计中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辨识,落实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确保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建设项目试车前,要制定严密的试车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按照化工生产建设项目试车程序、要求进行。要高度重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质量验收工作,未经检测检验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组织和参与试车的人员都要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熟悉生产工艺、操作方法和紧急处置措施。
  七、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化工从业单位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技术规程与标准,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发生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投入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严肃查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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