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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有线电视建设和工程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17 生效日期: 1993-07-17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3]72号

 
  为加强我市有线电视建设和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节目管理办法》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为了加快广州市有线电视网的建设,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广州市有线电视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并由广州市有线电视管理委员会授权广州市广播电视局与广州市电信局合作组建的“广州市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六个统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器材、统一施工)的原则,具体负责建网和管网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包括驻穗的省内外机构)和个人,不得私自在市区内建立有线电视网(包括共用天线系统)。 
  二、市区内原有(包括在建未完工)的零星有线电视系统(包括共用天线系统),经过广州市广播电视局所属的广州市有线电视中心检查鉴定,认为可以改造并经改造重新验收合格者,可以并入市网。确实因器材质量低劣或器材陈旧不能改造的,采取不影响群众收看的“拆旧换新、先建后拆”的施工办法进行更换。 
  三、凡需承接广州市有线电视网的施工工程单位,必须持有广州市有线电视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广州市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许可证》,才允许承接网络的施工工程。原持有由广州市广播电视局发出的《共用天线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从通告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广播电视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领有新证后方可承接工程。 
  一切无牌、无证的违章工程队,地下包工队,必须立即停工和停止承接任何工程。 
  四、根据一九八九年十月三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广播电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安装共用天线通知》的规定,在广州市有线电视网架通的地区,凡过去未经申报批准在建筑物或楼房天面安装的卫星天线、远程抛物面天线、阵列式天线、鱼骨天线以及其他天线铁塔,由所属单位负责全部拆除。 
  五、有线电视的安装和收看维护费,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由广州市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收取。 
  六、广州市有线电视网络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广播电视专用设施,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和未经申报私自偷接线路,损毁、破坏、盗窃有线电视网络设施者,按广播电影电视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第 三十条、 三十一条、 三十二条、 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凡因建设需要迁拆有线网络者,须事先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方可动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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