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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交通银行:
为支持物资代理制试点工作,解决试点流通企业试点前政策性亏损问题,2000年,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印发了《关于对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试点前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0]6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通过有关部门审核和核实的24家中央和地方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发生的政策性亏损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实行挂帐停息。2003年12 月20日挂帐停息政策到期。为了解企业执行政策情况,研究进一步推进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政策措施,现就做好挂帐停息政策到期后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要对开展物资代理制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包括:企业实行代理制试点工作以来开展钢材、汽车代理业务的基本情况;企业全面走向市场,建立全国销售网络,完善销售和服务功能的做法;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情况;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等。
二、试点企业要将实行挂帐停息以来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汇总上报,按要求填报《1998-2003年物资代理制试点流通企业有关情况调查表》(附件2),提交200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述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并经当地主管部门、承贷银行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后,于3月底前上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三、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了解物资代理制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按照《通知》附表一所列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组织所有企业认真、如实地总结上报开展代理制试点工作情况和企业的经营状况,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企业由于改制等出现的产权变化情况也要如实报告,不能遗漏。
四、各承贷银行要总结挂帐停息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审核企业挂帐停息金额和企业的还贷能力,积极配合企业做好相关的财务申报工作。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企业财务情况的监督审查工作。
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挂帐停息政策到期后的总结工作,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向地方政府提出在财力许可范围内进一步支持物资流通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
商务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