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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及时解除防治非典期间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4 生效日期: 2003-08-14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3]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4月中旬以来,受“非典”疫情影响,全国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出现大幅上涨。为了有效遏制价格异常波动,我委发出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8号),各地价格部门依法加强价格监管,及时对部分商品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临时干预措施对防治“非典”期间稳定物价、稳定市场、稳定人心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全国防治“非典”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恢复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解除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密切监测市场动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防治非典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要求,作到思想不麻痹,工作不松懈,继续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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