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3]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4月中旬以来,受“非典”疫情影响,全国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出现大幅上涨。为了有效遏制价格异常波动,我委发出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8号),各地价格部门依法加强价格监管,及时对部分商品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临时干预措施对防治“非典”期间稳定物价、稳定市场、稳定人心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全国防治“非典”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恢复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解除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密切监测市场动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防治非典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要求,作到思想不麻痹,工作不松懈,继续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