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1 生效日期: 2002-01-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2]17号

南京、镇江、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南京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宁铁经财发[2001]4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分处2001年度向所属多种经营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分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