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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林局、环保局、工商局《关于保护青蛙资源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保护青蛙资源的意见
青蛙是有益生物,能捕食大量农田害虫。养蛙治虫不但增加农业产量,降低农业成本,同时能大大减少化学农药对粮食、蔬菜和农田环境的污染,具有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过去,我市有关部门曾多次采取措施禁止捕捉和出售青蛙,对保护青蛙资源起了一定的作用。但近几年捕捉和买卖青蛙的现象日趋严重。据反映,有的乡一年捕捉青蛙量达几千斤,城镇农贸市场、集市贸易和部分饮食店等也常出售“田鸡腿”。这样连年下去,将会大大减少农田害虫的天敌,破坏农业生态平衡,后患很大。为此,必须坚决采取措施,保护青蛙资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市农林局、环保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出示布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捕捉、买卖青蛙,禁止用蛙卵、蝌蚪、幼蛙做家禽饲料,医药卫生、科研、教学等单位如有特殊需要,可持本单位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量捕捉,或与农业生产单位组织专业青蛙生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没收和罚款。对捕捉者,由区、县农林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对在农贸市场、摊群市场出售者,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摊群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二、加强青蛙生态环境的管理和保护。建立以农林部门为主、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管理体系,共同做好对青蛙生态环境(包括农田、沟渠、池塘、洼淀、河流、水库等)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国营农场、水产养殖场、水库管理单位等,要有人负责管理和保护管辖范围内的青蛙生态环境,防止捕捉青蛙。要加强对农田排水晒田、施用化肥、农药等项农事活动的技术指导,采取措施,减少对青蛙的杀伤。市农林局、环保局要在青蛙繁殖季节,对各郊区、县保护青蛙资源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加强市场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镇街道,以及其他有关国营、集体商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抓好城乡农贸市场和商贩的管理。街道负责抓好摊群市场的管理。各国营、集体商业部门负责抓好本系统的零售店、饮食、副食商店的管理,禁止出售“田鸡腿”。
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请宣传教育部门和新闻单位,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宣传专栏和教学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城镇居民、中小学生广泛宣传保护青蛙的重要意义,使之自觉做到不捕捉、不买卖青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