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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单位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17 生效日期: 1996-05-1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1996]71号《关于对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单位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称:“据你局反映,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总站属于事业单位,因此,由其收取的市场设施租赁费(市场设施补偿费)和工程管理费收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三条不征收营业税的条件,应分别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5%税率征收营业税。”
市局补充意见,对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市场建设基金会出租集贸市场店档取得的租金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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