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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17 生效日期: 1996-05-1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针对实施征管改革总、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征税过程中所碰到的问题,市局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我局流转税征收的总原则是“属地征收”。故1996年1月1日后的新办企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征税。
二、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商业企业,不论其何时开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征税。跨征收区域的商品调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条“视同销售”处理。同一征收区域内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纳税,也可分别纳税。
三、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厂)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工业企业,1996年1月1日前开业的,因涉及“地产地销”政策,对企业利益影响较大,问题比较敏感,暂维持现有征管格局。对矛盾比较突出的,由市局协调处理,逐户下达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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