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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3 生效日期: 2001-06-13
发布部门: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提高我市经济外向度,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芜湖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分解今年的出口创汇任务,积极组织实施,争取超额完成全年外贸出口目标任务。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芜湖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采取积极财政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出口'政策,提升我市经济外向度,带动我市地方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 奖励对象:凡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市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含市外、境外企业)。
  三、 奖励依据:一律以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市支局出具的前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口收汇核销数为准。
  四、 奖励资金来源:建立芜湖市外贸发展基金,作为奖励资金来源。芜湖市外贸发展资金是各级政府按财政体制在预算中安排的为促进芜湖市外经贸发展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五、 奖励办法:
   (一) 出口收汇奖励:对前一年出口收汇核销实绩,按每美元0.003元人民币予以奖励。
   (二) 超基数奖励:超基数奖励按地产品(企业所购商品供货单位为芜湖市的地产品。外贸企业以增值税发票为准,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三资企业以出口总值扣除加工贸易总值和企业从芜湖市以外的地区所购商品总值后的总数为准)和非地产品分别奖励。以前二年出口收汇核销实绩为基数,对前一年地产品出口收汇增长1美元,奖励人民币0.15元;对非地产品及加工贸易出口收汇增长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
  六、 奖励兑现:各进出口企业在当年3月上旬填报上年《出口收汇奖励资金申请表》,市外经贸委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数审核后,送各级财政局,由各级财政局在地方财政收入内核拨出口收汇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出口创汇的有功人员。
  七、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 本办法自2001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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