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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参加第二十八届奥运会运动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1 生效日期: 2004-03-01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确保参加第二十八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选拔和组建工作的顺利进行,贯彻落实“公开条件、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现对各项目运动员的选拔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国家队教练员、参加选拔赛执法工作的裁判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 
  二、集体球类项目运动员的选拔程序如下: 
  (一)主教练和教练组讨论提名; 
  (二)教练组将名单提交队委会和项目管理中心讨论通过初步名单; 
  (三)项目管理中心召开备战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最后名单。 
  三、各有关项目须制定选拔办法(集体球类项目除外),选拔办法须经本项目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同时须将选拔办法向相关省、区、市等体育部门公布,并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 
  四、各项目管理中心须在每次选拔赛结束10日内向相关省、区、市等体育部门和本项目备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通报选拔赛结果。 
  五、各项目要认真组织、安排本项目的选拔赛,按本项目比赛的要求编排赛程,加强对裁判员执法工作和赛风、赛纪的监督。 
  六、各项目要认真制定应对运动员选拔工作突发事件的预案,及相应的处罚办法。加强对教练员、运动员的教育,严防干扰选拔工作的事件发生。 
  七、各项目管理中心向总局报最终名单前,须召开本项目备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名单进行集体研究和讨论,并将领导小组会议纪要通报相关省、区、市等体育部门,同时,报总局竞技体育司备案。 
  为加大对各项目选拔和组队工作的监管力度,总局竞技体育司、监察局将组成检查小组,到部分项目的选拔赛赛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列席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同时总局设立选拔工作监督电话,受理各省、区、市等体育部门反映各项目选拔工作中的问题、意见或举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010)67173451,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010)67151456。 
  各省、区、市等体育部门如反映关于选拔程序和办法的问题,可将书面材料寄至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如反映选拔工作中的营私舞弊等违纪行为,可将书面材料寄至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 
 
 
国家体育总局 
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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