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防价字[2003]45号
市劳动就业职业技术学校:
报来《续用收费项目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价费字548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2]027号、桂价费字[2001]194号、桂价费字[2002]31号文精神,结合你校执行我局防价字[2002]54号文一年来的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情况,经审核,在试行期间你校按规定的标准收费并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教学服务,没有不良反映。我们认为试行的培训收费标准符合当前我市实际。鉴于防价字[2002]54号文试用期已到,经研究,同意将防价字[2002]54号文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收费转为正式收费。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