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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毒缴获罂粟壳处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7 生效日期: 1999-04-07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药管安[1999]87号
云南省医药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将我省禁毒缴获的罂粟壳纳入国家计划的请示”(云医药管联发[1999]第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你省禁毒缴获罂粟壳的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关于收缴毒品(含禁毒收缴罂粟壳)的处理问题,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早有明确意见,即:“公安机关收缴毒品一律销毁”。1998年7月,吴邦国副总理、罗干国务委员再次批示:“凡收缴的各类毒品原则上都要立即销毁”。 
  如果将禁毒缴获罂粟壳转入药用,(一)违背国务院领导同志上述批示精神;(二)势必引发“每年各地铲除的非法种植的罂粟能否利用等”一系列问题;(三)目前世界各国尚无将毒品转入药用的先例,如照此办理势必严重影响我国政府坚决禁毒的国际形象。 
  为此,我局意见: 
  一、关于收缴毒品(含禁毒收缴罂粟壳)的处理问题,你办应当严格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不得擅自决定禁毒收缴毒品的处理问题。 
  二、现已收缴的罂粟壳应就地封存,待我局商公安部禁毒局之后方可决定此批罂粟壳的处理意见。 
  三、凡收缴毒资必须上缴国库,不得转卖、留用,以非法获利。 
  特此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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