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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3-06-05 生效日期: 2003-06-05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修订。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每次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不超过四个。”

  三、第十九条增加第四款:“科学技术的各类奖励,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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