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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0 生效日期: 2001-12-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281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各有关自管房单位: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和我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有关政策,制定了《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 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列入本市行政区域拆迁范围内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含合居住房,包括合居成套楼房,下同),除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违章建筑、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以出售。 
  其中,市、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均须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房屋承租人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机关、在京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组织)自管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可以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三条   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与公有住房产权单位订立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后,均可向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产权单位受理申请后,按房改售房的程序申请核准。 

    第四条   承租人购买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实行房改成本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出售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筒子楼的房改成本价,按北京市公布的当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执行。远郊区、县出售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筒子楼的房改成本价由各区、县政府自行测定。 
  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筒子楼的实际售价,按建筑面积计算,调节系数按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文件及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条   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和筒子楼,根据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工龄折扣率按规定的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计算。 
  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和筒子楼,属于西藏内调人员的,按京组通[1997]78号文件规定增加优惠;属于教师的,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97)京房改办字第057号文件规定增加优惠。 

    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和筒子楼的售后维修管理,按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售后维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单位出售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和筒子楼,应按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所售住房按房改成本价产权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及事宜,仍按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房改危改区公有住房,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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