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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系统2001-2005年依法治业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6 生效日期: 2001-02-16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为贯彻实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略,按照建设部《建设系统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规则》、《建设系统企业依法治理工作规则》(建法[1999]97号)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依法治省的要求,特制定全省建设系统依法治理建设事业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重点治理任务 
  ㈠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则,以工程质量、社会热点、工作难点和矛盾焦点为重点,建立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从业、依法解决建设行政纠纷的机制,使建设事业逐步走上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 
  ㈡总体目标 
  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满足建设管理工作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法规体系、建设行政普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执法监督体系、法律服务体系、法制研究体系和法制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建设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从业人员依法从业,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解决建设纠纷的机制。 
  ㈢重点治理任务和具体目标 
  1、规划行业解决违法建筑查处不力的问题,建设项目实行规划跟踪管理,违法建筑查处率达到95%; 
  2、建设工程承发包解决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肢解工程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工程问题; 
  3、工程质量要解决质量管理责任制不落实问题,保证主体结构安全,杜绝房屋倒塌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合格率达到100%; 
  4、房地产开发解决无序开发、拖期回迁问题; 
  5、市政公用行业解决违章占道,损坏市政公用设施问题,浪费水资源问题; 
  6、园林绿化行业严肃查处占用绿地问题; 
  7、村镇建设要解决村容镇貌不整、垃圾柴草乱堆乱放、广告牌匾乱贴乱挂问题。 
  二、具体内容和措施 
  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1、加强依法治业的组织领导。 
  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把依法治业纳入工作日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②健全依法治业的领导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设区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设立相应的法制工作机构,有一定数量的依法治业的骨干,有必要的业务经费。 
  ③制定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依法治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明确的目标和切实有力的措施。 
  2、加快立法步伐。依据《辽宁省建设法规体系》,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抓紧制定急需的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的基本法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坚持起草一批、论证一批、上报一批、审议一批、出台一批。要制定5个法规、5个规范性文件。建立严格的立法工作责任制,将立法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起草《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监察条例》、《辽宁省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办法》、《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制定《辽宁省城市住宅景观设计规定》、《辽宁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一批规范性文件。有立法权的市要从实际需要出发,自主制定一些急需的法规、规章。无立法权的市要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必要的规范性文件,以满足建设管理的需要。同时要做好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废止和汇编工作。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行业内干部职工的参学率达到普法对象的95%以上,考试合格率达到参学者的90%以上。要使法制宣传教育实现“五化”。 
  ①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化。要认真贯彻《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职责、保障、监督、考试、考核、奖励、处罚等事项,依法进行普法。 
  ②法制宣传教育层次化。针对不同的普法对象提出不同的普法要求。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大专院校师生作为重点普法对象,要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建设法规知识及有关法律知识,做到“十个明确”,即明确行政处罚的原则、主体、种类、程序、依据、行为规范、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执法制度、行政执法要求及行政执法责任;对于普通职工和广大公民,则应进行告知性的宣传。 
  ③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化。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使普法有章可循。要按照《辽宁省建设系统普法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普法教育。由省建设厅根据国家和省普法规划和要求,统一制定全省建设系统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组织制定普法大纲,编印教材,培训骨干和教员,组织考试考核,印发普法证件。普法证件作为干部考核、执法和专业管理人员年审的条件之一。未达到普法考核验收标准的单位,不得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综合性荣誉称号。 
  ④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要建立行政执法和行业经营管理人员上岗前法律培训、持证上岗、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新出台法规宣传等项制度,使普法教育持之以恒。 
  ⑤法制宣传教育多样化。要采用函授、面授、专题讲座、广播电视教学等形式进行学习。新法规发布后,要开展宣传周(日)活动,有条件的还可以利用影视等手段广为宣传。 
  4、大力加强行政执法。要把行政执法作为建设法制工作的重点,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 
  ①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按照《辽宁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定》(辽建发[1995]第123号)的要求,将行政执法的职责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个人,明确执法性质、岗位、内容、类别、范围、权限、依据、程序、时限、要求及失职的责任。 
  ②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要按照《辽宁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辽建发[1999]84号)的要求,把行政执法的种类、机构、程序、标准、要求等内容,通过公告板、电脑等媒体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每一个执法机关,都要设立公开电话。 
  ③积极稳妥地推行综合执法体制。要依据行政处罚法,把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将执法性质相近的队伍合并,组建一支统一管理、一职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的建设行政执法体制。 
  ④抓住一批典型案件,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要针对违法建筑、规避投标、劣质工程、占用绿地、违法开发、等方面的一些典型案件,依法查处,增强有关人员的法制观念。 
  ⑤严格执法程序。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辽宁省建设监察规定》(辽建发[1999]58号)规定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8个环节和一般程序的11个环节,确保执法程序合法。 
  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全省建设系统要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印制的《建设行政法制文书》,自行印制的法制文书一律停止使用,违反规定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加强建设行政调解、听证、复议和赔偿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都要把行政调解、听证、复议、赔偿工作作为重要的职责,会同有关机构,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要依法办事,贯彻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建设行政管理秩序,保障各项建设法规的实施。 
  6、切实加强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要按照建设部《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发布的《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省建设厅制定的《辽宁省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辽建发[1995]第131号)的要求,搞好行政执法监督。要建立和健全以下制度: 
  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要按照《辽宁省建设法规性文件备案办法》(辽建发[1995]第130号)的规定,搞好规范性文件备案。 
  ②重大行政处理备案制度。要按照《辽宁省建设系统重大处理决定备案规定》(辽建发[1995]第121号)规定,对吊销证照,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供水、供热、供气,重大罚款,没收财物,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加收滞纳金在1000元以上,行政强制执行以及其他重大建设行政处理决定,均应在作出决定15日内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③执法检查制度。按照《辽宁省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辽建发[1995]第131号)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法规书面解释的合法性,法规性文件的执行情况,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建设行政执法争议处理情况,建设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④行政复议制度。要按照《行政复议》和《辽宁省建设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辽建发[1995]第120号)的规定,搞好行政复议,以维护正确的建设行政处理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⑤建设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要按照《辽宁省建设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辽建发[1999]第26号)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执法水平、执法态度与执法实绩等方面进行平时和定期评议考核。 
  ⑥建设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要按照《辽宁省建设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办法》(辽建发[1999]第34号)的规定,对越权执法、滥用职权、滥施处罚;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失职行为;违反法定管辖权进行执法;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循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调查结论失实,造成处罚不正确;在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中,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违法处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以及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以及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赔偿当事人损失;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行为,都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7、搞好建设法律服务。要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以及有关业务主管机构的作用,为管理相对人提供建设法律咨询服务。提供建设法规文本,书面解释,进行答疑。积极发展专业化的法律中介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法律服务。 
  8、积极开展建设法制研究。要针对建设法制工作的一些重点、难点、疑点问题,组织方方面面的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研讨,尤其要充分发挥建设法制研究会的作用,充分调动建设法制工作者和法律专家、学者以及新闻单位的积极性,搞好建设法制研究工作,定期表彰优秀研究成果。 
  ㈡建设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 
  1、依法设立。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资质、注册登记程序和要求,依法设立建设企事业单位。 
  2、依法管理企业。企业领导认真学法、用法,成为企业依法办事的代头人。普法与依法管理企业工作摆上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部门。制定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措施。依法建章立制,完善内部管理规章,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都有章可循。普法教育坚持经常,干部职工参学率达到普法对象的90%以上,考试考核合格率达到95%以上。依法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和劳动权益。企业无重大违法犯罪现象,无重大责任事故。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增强。 
  3、依法经营。建设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法定的经营种类、方式、范围、规模、标准、时间等项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4、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依法行使生产经营决策权、承包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对外经营权、投资决策权、自主支配和统筹使用资金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等项权力。 
  5、依法服从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的管理,依法纳税,依法进行年审,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其他义务。 
  6、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企事业单位与当事人发生的债务纠纷、质量纠纷、权属纠纷等各项纠纷,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法律顾问机构或聘请法律顾问,签订合同和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均应请法律专家把关。 
  ㈢从业人员依法从业 
  1、掌握本专业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把学习专业法律知识作为依法从业的前提条件。 
  2、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规划、设计、监理、施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工程招标、房地产评估鉴定等从业人员获得执业的比例要达到95%。 
  3、依照法规规定从事专业活动。要按照法规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项目、时间等项要求从事业务活动。 
  4、依法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依法服从资格审验,缴纳契税,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5、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仲裁、行政诉讼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 
  三、工作要求 
  1、提高对依法治业工作的认识。依法治理建设事业宪法“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是我省建设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根本保证,要作为树立建设事业新形象的重要措施,认真抓好。 
  2、切实加强对依法治业工作的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依法治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和目标。要把依法治业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年终进行考核。凡是依法治业不达标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充分发挥各单位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和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加强督促检查。 
  3、要将依法治业与有关活动相结合。要与整顿建筑市场、绿叶杯竞赛、创建卫生城、创建文明单位、推行目标责任制等项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 
  4、突出重点,取得阶段性成果。要把普法和治理工程质量、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建筑、违章占道、违法占用绿地等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抓出成效。 
 
 
辽宁省建设厅 
20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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