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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3 生效日期: 2001-08-03
发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川建厅科发[2001]858
 
 
各市、州建委,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设市场,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现将《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建建设、建筑工程(含重点建设、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建筑材料、部件、设备、建筑机械、配套产品及技术。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以及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境外相关产品销售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四川省建设科技推广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具体职责为: 
  一、制定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政策和有关管理办法; 
  二、对申报推广项目单位的资质和投机倒把进行复审; 
  三、组织专家对推广项目进行评审; 
  四、审批推广项目并颁发《推荐证书》; 
  五、受理获得推广项目产品(技术)的质量投诉; 
  六、发布获证产品(技术)信息。 
  第五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一、贯彻省建设厅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受理本地推广项目的申报,并进行初审; 
  三、对获得推广项目的产品(技术),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推广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实行省一级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地、各部门不得重复发证和登记备案。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由企业向当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推广项目申请表三份(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三、新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二份; 
  四、进口产品应出具商检部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五、企业现行的质量管理文件二套; 
  六、产品技术说明书二份; 
  七、有效期内的产品检测报告二份; 
  八、按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提供产品的企业标准二套; 
  九、国外、境外生产的产品由地区总代理商申请时,提供产品生产企业与总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二份; 
  十、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二份。 
  第八条 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按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企业标准必须经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重要产品(节能、安全、环保、健康)标准,应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 
  第九条 重要产品必须通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第十条 新产品必须通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第十一条 在国内生产的产品,由生产企业或地区总代理商负责申报;进口产品由国内总代理商或地区总代理商负责申报。 
  第十二条 按隶属关系,申报单位向当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推广项目的初审工作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四条 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由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第五章 推广项目的审批 
 
  第十五条 省建设厅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建设厅审批。 
  第十六条 评为推广项目后,由省建设厅颁发《推荐证书》。 
  第十七条 省建设厅定期在有关媒体上公告推广项目。 
  第十八条 推广项目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类试点示范工程应优先选用获得《推荐证书》的产品(技术),一般工程应积极采用获得《推荐证书》的产品(技术),未获得推荐证书的产品(技术)不得推荐列入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 
  第二十条 获证产品(技术)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视情况暂停或吊销推荐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有效期内,项目单位因企业名称变更或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应书面通知省建设厅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破产,歇业或其他原因提前终止营业的,应在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同时,向省建设厅注销推荐证书。 
  第二十三条 推荐证书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违者吊销其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冒用推荐证书的生产或经销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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