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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 2000-05-16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搞好矿产开发管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成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二、抓紧编制或修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于2000年底前完成《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已编制完成的,要及时予以修订;尚未编制完成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抓紧开展工作。 
  (二)在《规划》编制或修订时,应明确划定禁止开采区、控制开采区和开采区。其中下列区域不得开办采石场: 
  1.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开采的; 
  2.市级文化遗址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及市、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拟定的保护范围; 
  3.高速公路、通途路两侧视觉范围内及铁路、国道、省道两侧400米范围内; 
  4.副中心城市周边视觉范围内,中心镇周边1公里范围内; 
  5.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或防治区。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相对集中、形成基地、减少数量、扩大规模、提高机械化程度的基本要求,对现有矿山开采布局进行调整。原则上副中心城市周边开采区只能保留1—3座采石场,中心镇周边只能保留1—2座采石场,乡镇周边保留1座采石场。对规划要求关、并、迁的采石场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限期关闭,并尽快做好矿坑修饰、复绿工作。 
  (一)对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原则要求在2000年底前关闭或转迁。 
  (二)对其它禁采区内现有采石场,要限期关闭或到期关闭,不得延期; 
  (三)对控制开采区内现有的采石场实行自行淘汰方式,或采取边开采边复绿等措施; 
  (四)加大矿坑复绿的力度,落实复绿经费,委派养护人员,明确养护责任制。对个别影响局部环境,一时又无法关闭的采石场,可采取收取绿化保证金等办法。 
  四、严格控制新开矿山的审批。新办采石场由市地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办理采矿手续。2003年底前全市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办采石场,确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新办采石场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手续,并严格按划定的范围开采,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复绿工作。 
  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无证采矿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采矿者直接或间接提供民爆物品。 
  各地、各级要从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搞好组织协调,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市政府将择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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