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城管执[2005]18号
各区(县)城管大队、市水管处:
市政府第41号令和市政府[2005]第20号文件规定,市管河道的城管执法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鉴于目前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为了有利于本市河道城管执法工作的开展,经研究,本市河道综合执法市、区分工暂定如下: 一、市直接管辖河道的暂定范围
1、黄浦江,从吴淞口~徐浦大桥(关港仓库港池南端);
2、苏州河,从东港口~长宁西界(华漕)。
二、本市河道城管执法的工作分工
市城管执法局委托市水管处负责上述市直接管辖河道的城管执法工作。市水管处在实施对河道城管执法工作中,使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法律文书。
其余河道、湖泊的城管执法工作由所在区(县)的城管大队负责。还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县),仍按原分工实施专业执法。
三、工作分工的实施日期
各区(县)城管大队和市水管处自今年8月20日起,按此通知的分工实施河道的城管执法。
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河道、湖泊特点制定河道城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各区(县)的实施意见请于9月底前报市局综合执法处。
市城管执法局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