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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2 生效日期: 2002-07-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珠府[2002]6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厅《广东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均属审查范围。 

    第五条   全市(含各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和管理。 
  施工图文件审查分为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部分,程序性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取得审查资格的设计审查机构进行。 
 
 
第二章 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在进行技术性审查之前必须通过程序性审查。 

    第七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设计内容及深度要求,节点详图是否齐全,套用的标准是否合理; 
  (四)必要时对计算书进行审核,审核计算原则、模型、程序公式、参数选用是否合理和符合规定;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   程序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设计前期的基建程序是否办理到位,设计的发包与承包是否符合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墙改、绿化、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政策性规定;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工程等级相符,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四)勘察和设计合同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标准; 
  (五)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手续。报审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和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地震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工业项目需提供劳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三)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 
  (四)计算软盘、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必要时提供结构计算书; 
  (五)按省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规定,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应同时提交经地震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六)勘察设计合同; 
  (七)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报审材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审查机构应当在送审材料报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和二级以下项目的审查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级和一级项目的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完成技术性审查后应出具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对技术性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一套加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文件,另一套施工图文件由审查机构存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并将审查机构签章后的施工图文件交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出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时,应标注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编号。对技术性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提交《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将原送审文件和意见书返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并填写《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中“设计单位回复意见单”后重新送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且经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四条   目前,凡需进行消防、人防、环保等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原则上应在本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今后应当逐步实现有关专项审查与施工图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形成“一个窗口”联合办公的审查模式。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一次性审查,对于大型工程,高层建筑及技术复杂工程,在保证工程整体审查质量前提下,可分阶段(地面以下及地面以上部分)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工作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及审查报告及时归档。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机构对其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机构应当公示审查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提高审查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其报送的审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施工图审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审查机构或审查人员对审查的图纸质量应承担审查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吊销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每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将每个项目送审的结果登入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手册,作为设计单位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重大修改时,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原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或设计有重大修改的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如发现设计文件没有进行审查,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的执法检查,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因修改设计重新报审批准的)进行验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文件的程序性审查属政府的行政服务,不收取审查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属于技术性服务,其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的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15%收取,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第三十条   建设方必须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报批应遵循规定的程序,填写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表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建设部或广东省建设厅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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