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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群堆管理优化方案的初步审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7 生效日期: 2003-01-1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03]8号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联合向我局提出了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转移的申请,同时提交了附件《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群堆管理优化方案》,由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行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根据我国核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HAF501)等,我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及其附件以及《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与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大亚湾核电站运行管理合作协议(草案)》等进行了初步审评,意见如下:
  1.成立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和利用,提高核电机组的安全水平,使管理更加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和科学化。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核电发展,也代表着未来核电管理模式的一种变化趋势,国际上也有先例。我局对此持积极支持态度。
  2.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后可以向我局申请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的《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及其他相关的安全许可证件,并承诺对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的安全负全面责任。我局将对运营公司是否能作为新的营运单位承担起全面的核安全责任,依据核安全法规进行具体审评。
  3.审评重点将围绕以下几点进行:(1)运营公司如何落实“全面承担核安全责任”;(2)技术能力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技术资质、财务资质、保险及赔偿安排等方面;(3)明确应急响应、放射性废物管理和核设施退役等方面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等。
  4.鉴于该项工作在国内尚属首次,建议利用国际合作,充分了解并吸取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方案,以确保公众和环境免遭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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