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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使用中国体育代表团(队)服装的国家标志,增强祖国观念,维护国家荣誉,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队队服是指: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单项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期间所穿着的专用服装,包括专用礼服、专用领奖服和专用比赛服等;
国家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奥运会、亚运会及其他综合性运动会;
国际单项体育比赛包括:世界及洲际间单项体育锦标赛、杯赛等。
第三条 国家队队服采用以下式样的国家标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
(二)汉字“中国”;
(三)英文大写“CHINA(CHN)”。
国旗、国徽的印制要符合国旗法、国徽法的相关要求;汉字“中国”和英文大写“CHINA(CHN)”的字体统一为黑体或宋体,尺寸、规格以及颜色可以根据各运动项目特点以及比赛规则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管理国家队队服国家标志;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负责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家队队服国家标志的设计、监制等事宜;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国际单项体育比赛国家队队服国家标志的设计、监制等事宜。
第五条 国家队队服国家标志的使用:
(一)专用和服:上衣胸前国家标志为国旗或国徽;
(二)专用领奖服:上衣胸前国家标志为国旗,上衣背面为英文大写“CHINA(CHN)”;
(三)专用比赛服:胸前国家标志为国旗,也可根据需要选用汉字“中国”,背面使用英文大写“CHINA(CHN)”。
第六条 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未经国家体育总局同意,不得穿着带有国家标志的国家队队服参加广告和商业推广活动。
第七条 要保持国家队队服国家标志的整洁、美观,不得遮盖、涂改。各运动项目国家队队服的国家标志选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 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国家队队服除国家标志外不得出现其他标志,符合比赛规则要求的服装赞助厂家的服装商标除外。
第九条 运动裤、运动帽等其他专用装备上的国家标志须本着庄重、严肃、美观和便于识别的原则进行设计,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