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1]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了解决农村电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有关问题,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农村电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44号),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电力建设基金征收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规定征收的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按原定政策征收到2000年底停止。
二、现行各区县已在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并入电网销售电价。
三、各区县电价中电力建设基金对应的收入,按国家计委和市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暂不得使用。其使用和管理办法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文下达。
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