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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电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3 生效日期: 2001-02-03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了解决农村电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有关问题,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农村电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44号),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电力建设基金征收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规定征收的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按原定政策征收到2000年底停止。 
  二、现行各区县已在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并入电网销售电价。 
  三、各区县电价中电力建设基金对应的收入,按国家计委和市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暂不得使用。其使用和管理办法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文下达。 
 
 
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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