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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木片加工和经营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8 生效日期: 2005-08-18
发布部门: 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文号: 湘林政[2005]14号

各市州林业局:?
  近年来,全省木片加工经营厂家逐年增加。但部分地方管理乏力,无证加工、无证经营和非法收购、运输木片的现象相当严重,一些加工单位直接将削片机拖到山场进行流动加工,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还有少数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执法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木片加工、经营活动,其负面影响很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木片加工、经营的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现就加强木片加工、经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全面清理整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木片加工、经营活动的重点监督管理。要认真组织对辖区内木片加工、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整顿。禁止无证加工、经营木片,禁止收购、运输无证木片。对无证加工、经营木片的或者收购、运输无证木片的要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林业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限期内整顿不合格的,坚决吊销其木片经营、加工许可证;对无证加工、经营木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格控制木片加工地点和加工厂数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状况和年限额采伐计划,合理安排木片生产。要结合本地木材加工规模、能力,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加工厂数量。要严格办证条件,依法办证。不得批准在采伐山场及其附近加工木片。

  三、坚持凭证收购、凭证运输。木片加工单位应依法凭证收购木材,按规定如实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和产品销售台账。销售运输木片时,应按规定办理木片运输证,属正材部分(长度1.3米处的小头直径5厘米以上的主干材)的要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不能提供原材料来源合法依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严禁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执法人员参与木片加工、经营活动。严禁以林业局或林业站的名义设立木片加工厂。违者,按有关党纪政纪及其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林业厅?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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