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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不同意进口丝克高粱种子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0-26 生效日期: 1995-10-26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动植检植字[1995]28号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云南滇龙畜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新西兰引进2000公斤丝克高粱种子一事,根据货主和原审批单位云南省植保植检站的材料,及有关专家对丝克高梁的危险性分析,其生物学特性与假高粱和黑高梁相似,且毒性(氢氯酸含量)比黑高粱还高。根据《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及丝克高粱在我国尚未分布的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不同意进口丝克高粱种子,请按规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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