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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苍梧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3 生效日期: 2001-02-2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67号

  苍梧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我县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请示》(苍价字(2000)77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为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同意你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核定你县征收标准:按水电站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征收0.06元,允许电站上网电价在现行水平基础上提高0.03元,余下0.03元由电站自行消化。

  三、你县销售电价维持现行价格标准不变。

  四、根据计建设(1996)526号文件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不得对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所得税。

  五、该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你局要加强对基金征、管、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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