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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规范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人防工程和设施,均属于国防工程和设施,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以出租使用权的名义变相出售,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登记、发放产权证书。
二、新建人防工程必须符合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人防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使用。
三、申请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市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并与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方可使用。人防工程使用权发生变更,应当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四、使用人防工程要接受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遇有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时或战时紧急状态下,必须服从人防主管部门的统一调配使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附属设备设施,不得实施影响、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依法补建或补偿。涉及拍卖、转让、出售或出租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时,交易双方当事人要及时通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并做好人防工程保护措施。
六、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使用登记手续。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0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