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商字103号
各地(市)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减轻社会药品费用负担,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并征得产地省级物价部门的同意,现将第四批降价药品价格予以公布(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仍按我委《关于降低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闽价(1999)商字254号)执行。
我委前三批公布的药品价格与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准。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5日开始执行。
附:
部分药品零售价格调整表
金额:元
单位 调前 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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