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民优字[1997]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补助的精神,同时,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提高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的优待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1.入伍前是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由原所在单位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企业经济效益好的,也可以适当多补助一些。
2.入伍前是学生、待业青年或个体工商户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义务兵退伍后从安置部门正式接收的下一个月起停止补助。
4.上述补助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关于对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