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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12-22 生效日期: 1982-12-22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农村个体工商业,是社会主义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和多条流通渠道的组成部分,是国营和集体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发展,有利于活跃城乡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因此,应该鼓励农村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部门的管理下,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二、农村个体工商业,是指农村劳动者个人比较长时间(一般在六个月以上),依靠自己的劳动,从事手工业、修理业、服务业、饮食业、副食加工业、商业、运输业等行业的专业经营,并有一定资金和经营手段的工商业。 
  三、下列情形应视为农村劳动者家庭副业: 
  1.自产自销农副产品; 
  2.农村劳动者家庭的种植业、养殖业、家庭编织、刺绣等。 
  3.农村劳动者利用农余时间从事季节性、临时性、国家政策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及其制品的贩卖经营; 
  4.农村手工艺匠人从事不足六个月的零星木工、张罗、磨刀剪、阉割、修锅锯碗等。 
  四、属于农村劳动者家庭副业的,可以随时参加市场购销、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属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要按照规定,持《营业执照》从事经营。 
  五、发展农村个体工商业,要根据农村需要,缺什么行业,就有计划地发展什么行业;缺多少,发展多少。对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业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有的可以固定摊点,有的可以走村串乡,使农村形成一个有多种经济形式、多种流通渠道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工商业服务业网点。 
  六、农村个体工商业,主要是指农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有利于扩大工业品下乡,有利于发展商品经济,而又适宜于农村劳动者个人经营的下列行业: 
  1.手工业:烘炉、黑白铁、缝纫、木器加工等; 
  2.修理业:电汽焊及修理小农机具、自行车、缝纫机、钟表、无线电器等; 
  3.饮食业:饭馆、茶摊、酒馆、小吃、小食品等; 
  4.副食加工业:酱油、醋、豆腐、豆腐干等加工作坊; 
  5.服务业:理发、照相、洗染、浴池等; 
  6.商业:日用小百货、小五金、文具、土产、杂货、火柴、烟、酒、糖、茶及国家政策允许经营的其它工农业产品; 
  7.运输业:使用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人力车、畜力车、机动车船等,承揽客、货运输,以及在当地车站、码头代客包装、装卸、搬运等; 
  8.其它国家政策允许个人经营的行业。 
  七、个体商贩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可以为国营、集体工商业或供销社代销工业品,代购农副土特产品和收购当地国营商业、供销社不便收购的废旧物资及其它农副产品;从事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的长短途贩运;还可以从事国家计划外小商品的批买批卖。 
  八、出售冰棍、冰糕、汽水等冷饮食品,不论时间长短,都要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持临时许可证经营。 
  九、个体工商业的经营品种,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综合的。经营方式,可以来料加工、购料修售、有购有销,也可以收、售、修相结合。 
  十、从事农村个体工商业的劳动者,应是农业生产的多余劳动力,或有某种技术专长和经营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生产大队、乡政府或公社管委会同意,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按照批准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准无证经营。 
  十一、退休后到农村定居的职工,具有当前社会需要的技术专长,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艺的,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从事手工业、修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经营。 
  十二、农村个体工商业者,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以在交通要道两旁指定的地段摆摊设点;可以赶集串乡,送货上门。 
  十三、农村个体工商业,可以一个人经营、全家经营、几个人合伙经营、合资经营和户与户联营;也可联合购销、加工、服务发展为合作经济。 
  十四、个体工商业者可以请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学徒。请帮手、带徒弟,都要签订合同,规定合理的报酬或劳务收益分成。请帮手、带徒弟的数额,可以比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城镇的农村个体工商业者,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适当地点租赁临街房屋或设点搭棚经营。进入城市较长期设立固定摊点的,要经当地和所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从事特种行业的,要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十六、拥有固定门面的个体工商业户,可以起字号,挂牌匾。 
  十七、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工商业的,要与生产队签订合同或订立协议,明确规定个人与集体的经济关系。 
  十八、个体工商业的货源、原材料,凡来自国营工商业、享受批发价的,按国营工商业的零售牌价出售;饮食业应比照国营办法,规定一个合理的综合毛利率参照执行。政策允许的议购商品,可以议价出售。加工、修理、服务业的收费标准,可由个体劳动者协会评议规定或由供需双方自行商定。 
  十九、国营工业、商业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农村个体工商业的生产和经营。在业务经营上要平等竞争。在原材料、货源供应和商品作价上要与国营、集体经营单位一视同仁,积极安排,纳入计划,合理分配。对滞销商品不准硬性搭配。当地批发部门货源不足的,允许个体工商业者自行到外地批发单位采购。外地批发单位凭营业证、购货证供货。 
  二十、个体工商业户可以在当地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开立帐户。对资金有困难的个体工商业户,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应给予贷款支持。 
  二十一、农村个体工商业,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积极纳税。 
  二十二、农村个体工商业的合法经营,应当受到政府保护和社会尊重,各种政治待遇应与农村其他劳动者相同,不得歧视。除国家有规定者外,任何部门不得向他们收取费用。 
  二十三、农村个体工商业,必须严格遵守人民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遵守工商行政管理规定,模范地维护市场秩序,公平交易。不准偷税、漏税;不准行贿;不准掺杂使假、哄抬物价、短尺少秤;不准出售腐烂变质食物;不准为犯罪分子窝赃、销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根据情节,按照政策予以处理。 
  二十四、农村个体工商业,要接受各业务归口部门的指导和当地社队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领导和管理。 
  二十五、农村个体工商业者,可以县为单位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县以下以乡为单位建立分会或小组。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群众性的组织,要制定章程,民主选举领导人,会员要交纳一定的会费,做为协会(分会、小组)办公费用,不准挪作它用。 
  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组织交流经验;代表个体工商业者的权益,帮助个体工商业户解决在经营中的困难;调解个体工商业户之间的纠纷;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维护市场秩序,开展优良服务活动,保护合法经营,监督会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 
  个体劳动者协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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