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2003]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及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6号令、2002年第3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劣质钢材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1〕11号)的规定,“地条钢”是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必须坚决取缔。但目前我市生产“地条钢”和使用“地条钢”坯轧制钢材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影响了钢材市场的健康发展,干扰了整顿和规范钢材市场秩序的工作。为维护钢铁行业的生产经营秩序,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再次开展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地条钢”的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范围
查禁“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查禁范围:重庆市辖区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地条钢”(“地条钢”及其制品是指:所有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熔化、在生产中不能有效地进行成份和质量控制的钢及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都属于“地条钢”)的所有企业和单位。
二、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生产“地条钢”及用“地条钢”坯轧制钢材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任何单位不得再销售和使用“地条钢”及其制品。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4月10日前,对本辖区内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地条钢”及其制品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清查,依法进行关停、整治。整治情况于4月14日前报市经委(联系电话 63841319 63842747 传真 63842242 邮编400013)。
(三)市政府将于4月中旬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整治落实情况,生产、销售和使用“地条钢”的企业和单位的关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查处不力,执行不严,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或资产重组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查论证,并由市经委审核批准。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国质检明发〔2001〕11号文件的要求,在查处中,必须严格执行“五彻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电力部门采取彻底断电、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没收原材料、彻底没收不合格产品)、“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摸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二)经贸部门要组织供电企业对列入关停的“地条钢”生产企业实施彻底断电。
(三)质监部门要加大对劣质建筑钢材的查处力度,对列入关停名单的企业,没收或捣毁其原材料和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
(四)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市场销售“地条钢”的查处力度,对列入关停名单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和销售工商营业执照。
(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中使用“地条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隐患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依法取缔的企业,当地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好企业的债权债务,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七)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工具加大对“地条钢”大案要案的曝光力度。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加强群众监督。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地条钢”专项整治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各地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