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2002]243号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关于继续征收企业自备货车过轨手续费的函》(广办函(2002)294号)悉。我局粤价(2001)105号文试行一年来,你公司能按照有关规定,为有自备货车的企业办理自备车过轨运输的各项手续,收取的手续费适当补偿了有关费用开支。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对我省境内自愿委托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手续的企业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仍按粤价(2002)105号文规定执行,即特种车每辆每年600元,其它车每辆每年480元。
请到我局换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