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储蓄机构在吸收外籍个人的储蓄存款时, 应要求外籍个人提供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可凭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并留存一份复印件,作为结付利息时判断储户身份的依据,从2000年11月1日起,必须按要求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便正确扣缴税款。
二、各储蓄机构在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前,对税收协定国居民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已按20%税率扣缴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并按户列明应扣、已扣和应退的税款,填报《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表样附后)一式四份,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国税局批准后办理退库。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已由市局印制完毕,各基层局应尽快领取,并在各储蓄网点张贴。
附件: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
扣缴义务人(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 币 汇 税款 应纳税 已纳税 应退税额
姓名 种 率^ 所属 额(原币) 额(原币) 原币 人民币 备 注
时期 (1) (2) (3) (4)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市国税局意见:
年 月 日(章) 年 月 日(章)
说明:1、应退税额按入库时折算的汇率计算:
2、国库退给扣缴义务人人民币税款(4),扣缴义务人按原汇率折算后退给纳税人原币(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税发[1999]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储蓄机构反映:在今年12月20日对活期储蓄存款结息时,因部分外籍个人储户的身份难以确认清楚,对其利息所得适用哪一级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此外,对外籍个人的联名存款利息所得,如果一方适用高税率,另一方适用低税率,最终适用哪一级税率征税,政策不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活期存款结息时的扣税问题
(一)储蓄机构对外籍个人的活期存款在1999年12月20日结息时,因无法鉴别储户的国籍,而对于税收协定缔约国储户确实无法按其适用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储蓄机构可先按20%的税率代扣其应纳的税款,暂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同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告内容附后),要求享受税率优惠的税收协定缔约国储户必须在2000年6月30日前,持能证明其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存储款的储蓄机构确认身份,经身份确认后,按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并将多扣的税款退还储户,将应纳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对未进行身份确认的外籍储户,储蓄机构应将按20%税率已扣的税款全部缴入国库。
(二)2000年6月30日结息时,不再公告,储蓄机构按已掌握的储户身份直接依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各地国税机关接此通知后,应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各储蓄机构,并根据辖区内储蓄机构的网点数量尽快印制、张贴公告。
二、关于联名存款的扣税问题
联名存款的储户分别来自不同国家、适用不同税率的,由存款人区分各自存款的数额,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证明其存款数额的区分合理的,经储蓄机构审核后,按各自适用的税率,代扣税款。不能提供足够证明资料的,储蓄机构应从高税率计算代扣代缴储户的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