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技监局发(199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
今年新棉上市以来,全国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52号)精神,全面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正确执行棉花质量标准发挥了较好作用。但当前棉花购销经营活动中抬级抬价收购、混等混级加工、虚高等级调拨等问题仍然严重。针对以上情况,为坚决贯彻国务院对今年棉花工作要求管严、管到底的精神,切实做好下一步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棉花收购质量的监督检查。针对当前棉花收购中较普遍地存在抬级抬价收购棉花的问题,棉产区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继续投入力量,深入基层收购厂、站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要采取管、帮、促相结合的办法,查出问题,现场纠正,及时处理。同时要积极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动反映收购监督检查情况。棉花主产省、区设立的“棉花收购情况信息点”要继续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中国纤维检验局反映收购监督检查情况。鉴于当前棉花收购任务还很艰巨,根据国务院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将棉花收购监督检查联络员工作时间延长至年底,继续协助重点地区的地方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策规定,取缔棉花非法经营,解决毗邻地区收购纠纷,监督检查收购棉花质量并及时反映重大问题。总之,各地要善始善终地做好棉花收购中后期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严格棉花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棉产区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棉花加工厂加工棉花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坚决贯彻棉花国家标准,严肃处理浪费资源,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混存混放棉花的,要督促进行分拣;对已经混等级加工的成包皮棉,该降级的降级,并要进行处罚。鉴于目前加工环节存在的问题,各地要从严管理锯齿棉加工升级;产地监督检验要以执法监督为重点。要确保工作质量,不许片面追求监督数量。
三、开展“全国十万吨棉花质量大检查”。新棉调拨工作已经开始,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强化工商交接棉花的监督检查,扩大监督检验覆盖面。同时,针对当前棉花收购、加工及前期调拨中出现的虚高等级、混等混级等问题,为确保棉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棉纺企业的用棉质量,根据国发〔1994〕52号文件和国经贸〔1994〕491号《关于加强1994年度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立即开展“全国十万吨棉花质量大检查”。此次大检查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检查时间:从1994年12月20日开始至1995年4月30日结束。
(二)检查地点:棉纺企业、棉花二级站及储备库。
(三)检查数量安排:对棉纺企业、二级站及储备库的检查数量安排见附件。无二级站、储备库的地区,全部在棉纺企业抽查。
(四)承检单位:各有关省、区、市的地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局(所)。
(五)检查范围:1994年度新棉。要求被查单位提供抽查棉花的质量、重量等有关单、证资料。
(六)检查及后处理要求:依据棉花国家标准监督检验,出具《棉花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送达有关单位对监督检验结果予以确认;对查出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据《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所查违法所得(差价款)暂由执法的专业纤维检验局(所)收缴,待大检查工作结束后统一处理(罚没款按规定执行)。各地在大检查中要边检查、边立案、边处理。对拒不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对二级站、储备库抽查的棉花,要换发“棉花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同时在棉包上打上“监”字棕印,并做好销地跟踪检验。
(七)各省(区、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大检查工作结束后,于1995年5月15日以前,应将大检查情况上报中国纤维检验局;主销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设立的“棉花质量窗口”还应根据规定定期上报情况。
四、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违法行为。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掺杂使假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加大棉花“打假”工作力度,综合治理棉花质量。对93年度已立案的跨省掺杂使假大要案,要商请有关部门尽快办结,以推动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对新棉年度中查出的掺杂使假案件,一律从重处罚。
五、各级经贸委(经委)和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领导,要把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作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中心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附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1994年度
全国十万吨棉花质量大检查任务下达计划检查地点 承检单位
棉纺企业 二级站、储备库检
检查任务(万担) 查任务(万担)北京市 北京市纤维检验所
10(含公量检验)天津市 天津市纤维检验所 13上海市
上海市纤维检验所 20(含公量检验)河北省 河北省纤维检验
局 12 3山东省 山东省纤维检验局
10 10河南省 河南省纤维检验所
10 5江苏省 江苏省纤维检验所 10
10湖北省 湖北省纤维检验所 12
8新 疆 自治区纤维检验所 25安徽省 安徽
省纤维检验所 32湖南省 湖南省纤维检验所
53江西省 江西省纤维检验局 31四川省 四川省纤维
检验局 41陕西省 陕西省纤维检验局(含西安) 41
山西省 山西省纤维检验局 31浙江省 浙江省纤维检验所
1广 西 自治区纤维检验所 3云南省
云南省纤维检验所 1辽宁省 辽宁省纤维检验所
1吉林省 吉林省纤维检验处 0.5黑龙江
黑龙江省纤维检验所 0.5甘肃省 甘肃省纤维检验所
1青岛市 青岛市纤维检验所 10重庆市 重
庆市纤维检验所 4武汉市 武汉市纤维检验所
5广州市 广州市纤维检验所 2合 计
150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