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5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内重点景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省内重点景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旅游景区特别是重点景区的建设力度,相继建成一批基础设施项目,改善了景区的条件,促进了景区的发展。但是,一些景区在项目建设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项目建设随意性大,没有考虑与整个景区环境的协调;缺乏环保意识,建筑垃圾、取料选址对景区环境造成较大破坏,已严重影响了景区的整体形象和进一步开发建设。为加强对旅游景区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景区建设规划,按照保护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批权限。凡国家级景区(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等)的建设项目一律由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批;凡省级景区的建设项目按青政办[2002]124号文的规定权限,由省级和州(地、市)级审查、审批;其它景区建设项目的审批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项目审批要依据已批准的景区总体规划,凡总体规划中不允许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规划中未涉及到的项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审批。项目审批前要有相应资质机构提供的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应有相关部门的明确书面意见。
二、实行项目审查和会签制度。对景区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审查和会签制度。项目审批前,由环保、建设、林业、旅游、文物、国土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时要与上述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国家级景区由省级相关部门审查、会签,省级景区由州(地、市)以上的相关部门审查、会签,其他景区按审批权限,由同级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查、会签。
三、严格施工管理。凡在国家级、省级景区施工的项目,须有经主管部门同意的施工环保方案,涉及文物的,要有经主管部门同意的文物保护方案。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相关方案实施,做到文明、规范、科学施工,杜绝粗放、不规范性施工。
四、建立检查制度。对景区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互通检查情况,加强沟通与协调,对项目的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凡检查存在问题的项目,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景区项目,停止建设,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