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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内重点景区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1 生效日期: 2003-04-21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5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内重点景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省内重点景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旅游景区特别是重点景区的建设力度,相继建成一批基础设施项目,改善了景区的条件,促进了景区的发展。但是,一些景区在项目建设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项目建设随意性大,没有考虑与整个景区环境的协调;缺乏环保意识,建筑垃圾、取料选址对景区环境造成较大破坏,已严重影响了景区的整体形象和进一步开发建设。为加强对旅游景区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景区建设规划,按照保护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批权限。凡国家级景区(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等)的建设项目一律由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批;凡省级景区的建设项目按青政办[2002]124号文的规定权限,由省级和州(地、市)级审查、审批;其它景区建设项目的审批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项目审批要依据已批准的景区总体规划,凡总体规划中不允许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规划中未涉及到的项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审批。项目审批前要有相应资质机构提供的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应有相关部门的明确书面意见。 
  二、实行项目审查和会签制度。对景区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审查和会签制度。项目审批前,由环保、建设、林业、旅游、文物、国土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时要与上述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国家级景区由省级相关部门审查、会签,省级景区由州(地、市)以上的相关部门审查、会签,其他景区按审批权限,由同级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查、会签。 
  三、严格施工管理。凡在国家级、省级景区施工的项目,须有经主管部门同意的施工环保方案,涉及文物的,要有经主管部门同意的文物保护方案。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相关方案实施,做到文明、规范、科学施工,杜绝粗放、不规范性施工。 
  四、建立检查制度。对景区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互通检查情况,加强沟通与协调,对项目的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凡检查存在问题的项目,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景区项目,停止建设,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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