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实施扶优扶强战略,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特制定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重点私营企业实行保护和奖励的意见。
一、重点私营企业的条件:
1.企业为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
2.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3.守法经营,在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5. 资产负债率低于40%,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6.金融信贷信誉好,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二、重点私营企业的申报评定
1.由企业申报,县(市)、区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市直私营企业由市个私办推荐),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确认为市重点保护私营企业。
2.重点保护私营企业每年年初评定一次,由市政府发给“重点保护企业”标牌,有效保护期为1 年,次年重新评定并挂牌,不搞终身制。
三、重点私营企业的保护
1.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时,不得违反规定将职能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为有偿服务,向企业收取服务费用。
2.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办事,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转嫁或增加企业负担。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召开与该企业无关的会议或向企业转嫁会议经费,不得报销吃喝招待、旅游、参观、考察、通讯等各种不应由企业支付的费用,也不得强迫企业赞助钱物。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凭借手中权力刁难企业,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
5.严格控制各个部门和单位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评比表彰活动,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有关费用。
6.公安、工商、物价、卫生、技术监督、城管、城建、规划、土地、环保等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部门,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邮电等公用部门,对重点私营企业进行的检查,必须征得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后,持《准检证》方可进入企业。
7。因私营企业欠费,对其实施停电、停水、停气、停热、中断通讯时,需先报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8.企业公共安全、生产经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帮助解决,不得拖延、推诿。
四、重点私营企业的奖励
凡年纳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企业贡献大小,分别制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五、重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受重点保护的私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可以随时摘除牌子,解除重点保护。
1.发生严重偷税漏税和违法经营行为的;
2.私营企业主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3.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再确定一批各自的重点保护私营企业。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徐政发[1998]138号文件。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