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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7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穗地税发[2003]100号

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中介机构:
  现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七日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保障企业所得税收入,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且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办理申请手续。
  事务所在制作有关代理文书时,应当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二、为了保证对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的质量,承办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市地方税务局确认并予以公告的可以从事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事务所范围;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在近三年未发生过工作严重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价格行政管理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停业整顿的惩戒;
  (三)全面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公证的评价;
  (四)事务所自身经营不存在管理不善、财务混乱的情况。
  对不具备前款条件的事务所,由地税机关予以公告;对原来不具备条件,后来经过整改,具备代理条件的,地税机关也予以公告。

  三、凡发生需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在已确认的事务所范围内,自愿选择事务所并与事务所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签订委托审核协议书。前款纳税人在向地税机关申请税前扣除事项时,应附送事务所的审核资料和双方签订的业务协定复印件。

  四、事务所在审核中发现有关税收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出具重大审核事项说明与审核证明(见我局将要印发的单项税前扣除事宜审核办法),一并上报经管地税机关。

  五、各事务所每年要对本所审核的税前扣除事项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的5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分别上报市地税局和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审核企业的基本情况、审核事项的内容、对税收的影响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等。

  六、地税机关对事务所审核的税前扣除事项,每年要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检查。地税机关发现事务所出具内容不实或虚假审核证明的,将取消事务所承办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资格,并依有关规定追究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务所不履行职责或超越代理税务审核权限,违反税收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事务所还要依照与纳税人双方的有关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将陆续出台事务所代理申请单项税前扣除事宜审核办法,具体包括如下:
  (一)亏损确认和税前弥补亏损审核办法;
  (二)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的审核办法;
  (三)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办法;
  (四)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办法;
  (五)综合资源利用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办法;
  (六)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挂钩的审核办法;
  (七)非营利医疗机构取得非医疗服务收入、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有关支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办法;
  (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税收支与免税收支难以划分清楚,采取分摊比例法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的审核办法;
  (九)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因为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计提折旧,重新核定固定资产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的审核办法;
  (十)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集团公司向下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审核办法;
  (十一)地税机关其他明确事项的审核办法。

  八、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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