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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查有无库存标示为齐齐哈尔中药厂生产的“祛斑养颜胶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7 生效日期: 2003-05-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药监稽[2003]8号

市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各医疗机构:
  我局接到省药监局药监稽函(2003)48号文件,反映标示为齐齐哈尔中药厂生产的“祛斑养颜胶囊”为假冒药品,该企业无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请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自查,发现该药品,就地封存,并及时与我局联系。特区内单位报我局稽查大队,宝安、龙岗两区所在单位分别报我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届时,我局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有瞒报、虚报的行为,将依法对相关单位从严处理。
  稽查大队联系人:董姗
  电话:83549244
  传真:83549247
  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20楼宝安分局
  联系人:邓义民
  电话:27755993
  传真:27756054
  地址:宝安6区前进一路前巷46号经发大厦17楼龙岗分局
  联系人:钟燕军
  电话:28929351
  传真:28929361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劳保大厦8楼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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