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经[1999]第181号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燃气改革,满足市民消费需求,经市政府批准,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取消民用燃气两步计价办法。即取消基数用量和超基数加价,民用煤气价格统一为每立方米0.90元;管道液化气为每立方米7.70元;液化气每公斤2.60元,每瓶(15公斤)39元。
市煤气销售公司对要求拆除煤气表的用户(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后增装),应给予方便,免费拆除,并可办理初装费和债券退款(初装费800元,债券1000元)。
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种个别矛盾。